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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5-15 22:5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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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垃圾、渣土和其他固体废弃物;
 (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训练等可能污染水质的活动;
 (三)放养畜禽;
 (四)洗刷车辆和其他物品;
 (五)投放饵料,施用化肥、农药;
 (六)毒鱼、炸鱼和电鱼;
 (七)露营、野炊等活动;
 (八)除水政监察、渔政监察、水文、水质监测和饮用水水源管理专用的船只以外的其他船只下水;
 (九)筑坝拦汊、填占水库;
 (十)设置商业、饮食等服务网点;
 (十一)翻越、破坏防护网;
 (十二)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染水质的行为。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区人民**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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