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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5 09:5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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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回放: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长春市政府提请的《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目前,该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120条。这是昨日,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解读会上,向社会征求到意见的反馈数。
“希望大家能为条例进一步修订,继续建言献策。”昨日,长春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隋光伟道出了解读会的目的。
如果您对长春地名管理还有想法和意见想提,有三种方式:打电话,0431-87605817;写信,寄至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处(长春市景阳大路893号,130062);发电子信件,发至ccrdfgw@sina.com。
《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具体内容可登录长春市人大网站(www.ccrd.gov.cn)查询。
关键词
问题
六个问题需要注意
昨日,记者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梳理,具体总结出六个问题。
问题一:同路多名长春市民李殿玉对长春范围内一路多名现象进行初步统计,包括一路两名的6条,一路三名的4条,一路四名的1条,一路五名的1条。
长春市民政部门统计,长春涉及同路多名的街路共有43条,使用街路名98个。
问题二:异路音同长春市绿园区某串城业主提出,长春有些地名发音完全相同。诸如,裕民路与育民路、阜丰路与富丰路,发音相同,易混淆。此外,还有些发音相近的。
问题三:同“姓”路这位串城业主还提出,长春有些同区域的路名还存在首字相同的问题。如高新区的创信街、创立街、创举街、超越街、超强街等。
问题四:命名不守“规矩”多数市民提出,长春市街路基本上是“南北为街、东西为路”,但也有个别不符合此规律的街路。如长春大街(东西向)、台北大街(东西向)、凯旋路(南北向)等。另有道路的走向既有南北又有东西,却只命名为一条“街”或“路”,如普阳街等。
问题五:路牌书写不规范会上,有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现有长春的街路标志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主要是街路牌的书写不规范、汉语拼音与英文混用、部分街路牌缺少方向指示以及用英文缩写路牌等问题。另外,还有部分街路牌用英文“street”、“road”或其简写标注。
问题六:广场英译不准长春市民高杨提出,长春市很多交通枢纽叫“广场”,如“赛得广场”、“南广场”,都呈圆形。英语中这样的“圆形场地”译作circle,而长春市现在的广场地名标识英译却是square。按照英语语法,只有站前广场那样的方形场地才能译作square。
关键词
建议
“南北街、东西路”命名惯例建议延续
在对修订草案进行审议中,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们也提出了不少的意见。
诸如,在“南北街、东西路”的命名管理上,很多委员建议将这一命名惯例延续,在条例中对此加以规定。同时,针对历史形成的斜向道路,按其大于小于45度角,分别命名为“街”或“路”。今后,新街路命名均遵循此惯例,不符合的命名尽快更改。
针对用外文标注地名的问题,委员们表示,街路牌除本身的标记和指示作用外,还包含国家和民族尊严,应当使用我们本国文字,严禁使用外国文字。命名方式实行文字+数字“双轨制”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长春市民陈瑜璞提出,现有道路名称均以文字化命名,这种文字化命名只具有标志意义,缺少指示作用。根据城市发展现状,应当以数字化命名长春市的街路,并提出具体解决方案。
如以南北中轴线人民大街为纵向中央大街,往西的纵向街路编号为奇数,比如西一大街,西三大街,而且分南中北段。向东大街为偶数,比如东二大街、东四大街,也分南中北段。
以解放大路为横向中心大路。向南为奇数,比如南一大路、南三大路,再分为三段。向北为偶数,比如北二大路、北四大路,分三段。
他解释,这种数字化命名的方式,使我们身处城市任何位置,均能对目的地的方向作出及时准确的判断。具体的命名方式可借鉴社区网格化管理以及公安警务区数字化管理的模式。
鉴于文字化命名向数字化命名的转换需要一个过程,有的市民建议可先实行“双轨制”,即原来文字的命名方式不变,把数字化命名的编码在街路牌上予以标注。
关键词
规定
街路命名需遵守规定不能随意而为
昨日,记者对《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梳理。看下面几条,你就会对地名命名有个大概的了解。
第六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
(二)符合城乡规划、地名规划要求;
(三)体现当地历史、文化、民俗和地理特征;
(四)尊重群众意愿,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五)用字准确、规范,不用生僻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或者容易产生歧义的字;
(六)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同一城镇内的社区、街、路、胡同、广场名称,同一乡(镇)内的村(屯)名称,不得重名、不得同名异写或者异名同音;
(七)南北走向道路通名为街,东西走向的道路通名为路,对斜向的道路适当命名为街名或者路名;城市环路按数字排序,以东南西北自然方位命名;立交桥、高架桥原则上以所处街路名命名。
(八)同一条街路应当使用统一的名称,不得同路多名,现有同路多名的名称应当逐步变更为统一的名称。
(九)以现行地名命名的行政区划名称及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应当与当地标准地名相一致。
(十)政府出资新建的街路、广场、桥梁、隧道,不得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命名。
第七条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在用地名不得更名,非在用地名可以按照地域就近原则,在地名命名时优先采用。
第十四条门牌号是地名的组成部分,经民政部门编排的门牌号为标准门牌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排门牌号和制作门牌。
新文化报 记者 王小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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