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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 甘肃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领域 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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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9 16:3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交通运输领域——这是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明确规定。根据《意见》,我省将全方位开放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融资市场。
《意见》提出,发挥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撬动和引导作用,鼓励采取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财政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多种方式支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地区将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与产业发展、园区建设、乡村旅游、矿产资源等捆绑实施一体化开发。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交通运输领域,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切实降低准入门槛,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全面放开社会资本投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领域,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支持通过特许经营、股权合作、委托经营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路、码头、通航设施、旅游航道、综合运输枢纽、物流园区、运输场站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鼓励通过出让或股权合作方式,转让已建成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权或产权等,建立政府和社会共同参与的投融资机制,营造市场化运作的外部环境。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新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优先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方式。
《意见》明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划拨方式供应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依法改变为其他用途,盘活公路沿线闲散土地资源,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土地使用权可继续划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其中对改变为工业用地、新产业新业态用地或旅游相关建设项目用地的,可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改扩建所需用地纳入省级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计划,高速公路沿线配套产业开发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当地解决。
严格规范举债、偿债程序,确保合理举债、按需偿债、贷偿有序,杜绝违规担保、明股实债、管理使用不规范、资金闲置等问题的出现。坚决制止违规举债,确保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政府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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