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函[2011]84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地级巢湖市 
及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巢湖市及有关行政区划调整的请示》(皖政(2011)8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地级巢湖市。 
 
二、撤销原地级巢湖市居巢区,设立县级巢湖市,以原地级巢湖市居巢区的行政区域为新设的县级巢湖市的行政区域。新设的县级巢湖市人民政府驻卧牛山街道,新设的县级巢湖市由安徽省直辖,合肥市代管。 
 
三、原地级巢湖市管辖的庐江县划归合肥市管辖。 
 
四、原地级巢湖市管辖的无为县划归芜湖市管辖,和县的沈巷镇划归芜湖市鸠江区管辖。 
 
五、原地级巢湖市管辖的含山县,和县(不含沈巷镇)划归马鞍山市管辖。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