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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6 11: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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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3# qqwwee3607
你的主要想法我个人认同,出租运营属于企业或者个人行为,主体上应该要按照市场规律来运行。
不过,这种对社会效益产生影响的生产活动,也允许在不影响个人或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做适当调整。
其实出租车也存在公交车某一部分的社会功能,但它不像公交车更多的考虑社会效益和公众利益,但也不能完全不考虑。所以,在这两方面要相互调整、妥协和完善。
一个月4次合不合理,要看实际运行情况,如果的哥的姐们反映确实比较影响收入和正常运营,也应该做出更合理的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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