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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1 15: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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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上午,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今后,市民须按规定文明乘坐轨道交通,而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也将有法可依。
据悉,为了以地方立法的方式更好地迎接贵阳地铁时代的到来,《条例(草案)》于2017年4月26日就首次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审议,随后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听取立法咨询专家意见以及邀请在筑5级人大代表进行实地考察等方式集思广益和多次修改,最终形成了《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三审稿),在2017年10月31日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上表决通过,次年3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条例》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分八章五十六条,对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安全管理、运营服务、综合开发和应急管理进行了规范。
《条例》明确禁止了15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者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其中包括:
禁止在车站、车厢里揽客、拉客、兜售商品;
禁止在车站、车厢内擅自进行广告、电影、电视拍摄;
禁止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进站,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
禁止在车厢内饮食,婴儿喂食、病人服药除外;
禁止使用滑轮车、滑板、电动平衡车进站等。
关于车厢内“禁食”的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寿宇介绍,该规定是经过反复调整修改才得以最终确定的。“禁止饮食的时空范围仅限于列车车厢,未包含车站的其他付费区和非付费区,也就是说,乘客在上车前和下车后均可进食,甚至中途下站进食后再上车,不会影响乘客的正常进食需求,而对特殊人群的特殊需求,比如婴儿喂食等,也作了例外规定。”
《条例》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集相结合。市人民政府根据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运营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各类公共资产和资源给予轨道交通项目一定补贴。
《条例》施行后,对用法治方式规范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行为,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规范、有序、安全、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延伸阅读:《条例》亮点点击
A. 逃票三次以上 个人信用受影响
乘客乘车应当持有效车票,并且接受票务稽查。乘客有无票、持无效车票或采取其他套票方式乘车行为三次以上的,逃票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B. 醉酒者乘车 须有健康成年人陪护
根据《条例》,乘客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文明乘车。精神病患者、智障者、醉酒者、学龄前儿童乘车,应当有健康成年人的陪护。
C. 老年人学生等群体 乘车有优惠
市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不执行政府定价的,由市价格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现役军人、残疾人、老年人、学生等群体,按照规定凭借有效证件享受乘车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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