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7-2-10 07:3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筱河潺潺 于 2017-2-10 08:44 编辑
武汉居住证新规下月施行
2017-02-10 来源: 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 (记者胡弦)今后,在武汉市持有居住证的外地人口,符合条件可积分落户。昨日,记者从武汉市政府获悉,《武汉市居住证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将于下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规明确,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公民,自居住登记之日起半年以上,只要有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或在武汉市学校就读的,可自愿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同时要求每年签注1次。
与此前施行的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新规将居住证的受理范围由16周岁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公民,扩大到所有非本市户籍公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
新规还明确,符合居住证积分落户条件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市法制办介绍,武汉市的积分落户政策即将出台,具体的落户条件和办理程序仍在制定中。
农民工落户武汉新政出台
在新城区及两个开发区居住有稳定就业 连续缴满2年社保即可落户
楚天都市报讯(记者王荣海)昨日,记者从武汉市政府获悉,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积极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并定下总体目标:到2020年,转移农村劳动力25万人。
武汉市提出,加快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促进有意愿,在新城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合法稳定就业和住所(含合法租赁),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2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本人可以在房屋所在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辖区除外,下同)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其中,有自有产权房屋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符合投靠条件),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
获得国家、省、市劳动模范称号、“五一”劳动奖章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他特殊贡献者,在全市范围内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居住地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该市还提出,结合武汉超大城市实际,探索施行积分入户制度,引导农民工合理有序落户。
社保方面,该市提出,大力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推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待遇。
针对农民工住房问题,武汉市提出,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实施范围。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宿舍型或者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人单位或者农民工出租。逐步将在城镇有合法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支持农民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租赁)住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