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帖原发布于今年9月中旬,彼时济南市有关部门还未对轨道交通车站命名形成统一的规范文件。近期,相关部门会同轨道交通集团制定了《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命名规则》,并公示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有第五条 轨道交通车站专名按以下因素派生 (一)片区地名。采用片区地名时,宜采用轨道交通车站所在区域、街道(镇)、村等具备较高知名度的历史地名或惯用地名。 (二)周边标志性公共场所(机构)名称。采用标志性公共场所(机构)命名时,宜采用站点轨道交通车站周边长期稳定且有地标功能的交通枢纽、名胜古迹、文体场馆、科研院校等。轨道车站与口岸、机场、港口、火车站等的换乘枢纽,宜使用上述设施的专名命名。 (三)道路名称。采用道路名称命名时,宜采用与轨道交通线路相交的道路名称,不宜采用低知名度的短小支路名称,主城区内不宜采用与多条轨道交通线路相交的长主干道名称。 第六条 换乘站应使用同一名称,一般以先期开通的站名为准。 第七条 轨道交通站点专名字数宜控制在2-5个字。 第八条 轨道交通车站命名禁止性、限制性规定: (一)不得违反国家、省、市地名管理法规的相关禁止性规定; (二)不得使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及其他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名称; (三)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站名,但是车站命名所用的字、词与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不存在特定联系的除外。一般不得使用住宅楼盘(小区)、商业性场所(机构)的名称。 第十条 轨道交通车站命名应充分研究论证,遵循下列程序: (一)站名拟定。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初步拟定轨道交通站点命名方案,并征询各区县单位意见,适时组织专家论证,形成站点命名方案。 (二)站名申报。根据轨道交通线路运营需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将拟定的站点命名方案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报。 (三)综合评审。市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市民政、相关区县政府、专家以及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进行综合评审。 (四)批准及备案。经综合评审通过的站名方案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上报市政府批准,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五)公告及实施。轨道交通车站命名报送备案后,由市民政部门发布命名公告,并由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轨道交通车站命名后,其使用应保持稳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因车站命名所依据的片区、周边标志性公共场所(机构)名称及道路等名称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站点名称的,由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提出更名方案,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程序批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经批准命名的地铁车站名称为标准站名。相关部门因地铁交通立项、规划、设计、建设等需要,对外公布、悬挂、张贴、宣传等使用的地铁车站的规划名称或工程名称,应当特别说明或在醒目位置注明,避免误导公众。 全文可在市府官网自行下载。从专业与规范角度来讲,规则制定得比较全面,因此结合意见稿制作了4号线一期、6号线(计划初期运营段)、8号线一期车站命名参考。和上次相比,一是尽可能考虑到站点周围科研院校和公共文化场所,二是将所有与站体非交叉关系的道路路名撤出,三是更新了线路颜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