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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2 10: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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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百度百科的解释,眼睛睁大点看看。
“较大的市”是一个法律概念,是为了解决地级市立法权而于1982年创设。非省会地级市一旦获得“较大的市”地位,就拥有了地方立法权。2014年08月25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十次会议审议,过去49个较大的市才享有的地方立法权,草案扩大至全部282个设区的市。 [1]
国院分四次共批准了19个较大的市:唐山市、吉林市、大同市、包头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齐齐哈尔市、无锡市、淮南市、青岛市、洛阳市、重庆市(1997年直辖后不再是“地级市”)、宁波市、邯郸市、本溪市、淄博市、苏州市、徐州市。
广义上,较大的市分为省会市,经济特区,还有其他国院批准的城市。我国的“较大的市”有49个,其中省会城市27个、经济特区城市4个、国院批准的其它城市有18个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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