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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5 15: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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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发2014年62号文,除非财政部国税总局统一文件,地方**无权私自进行任何形式的税收减免。
***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发〔201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就《***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中涉及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
二、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三、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四、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ZY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五、《***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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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0日
按这个文件,所有减税政策都是全国性的,只有天津财政-20%,来吧,我接着等你狡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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