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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2 21:5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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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市域外居民向本市城镇迁移户口
第九条 市域外居民在威海市城区工作生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考录、招聘和调动的;
(二)取得《威海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资格证书》的;
(三)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有合法稳定职业,并在当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置在本市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离退休人员及驻威部队现役军人随军家属;
(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来本市定居的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七)本市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按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新生或经省级高等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转到本市学习的学生;
(八)经民政部门批准由本市居民收养并办理收养登记的;
(九)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住房,并取得房产证书的;
(十)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年纳税3万元或连续2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的;
(十一)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有合法稳定职业,且在当地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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