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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juniper 于 2020-5-14 16:00 编辑
湖南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恳请批复<长沙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2016~2022)>的请示》(湘发改〔2016〕353号)收悉。经研究,并商住房城乡建设部,现批复如下:
一、为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支持长沙市重点区域及新区建设,提升综合交通枢纽接驳水平,发挥轨道交通网络效益,原则同意长沙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考虑项目合理工期安排,将建设规划期调整为2017-2022年。
二、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坚持经济、适用、安全的原则,统筹考虑城市开发进程、建设条件及财力情况,稳步推进项目建设。要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加强设施、人员配备。同时,研究探索城市轨道交通多制式协同发展的新格局。
三、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划审批(核准)项目,项目基本建设方案不得随意变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规范招标投标行为。项目审批(核准)工作不得进一步下放、转移审批(核准)权限,审批(核准)前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估,建立公示和信息公开制度。项目批复文件抄送我委,并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
四、本期建设项目要与黄花机场、城际铁路金桥站、汽车南站和汽车东站等主要对外交通枢纽做好规划衔接,换乘设施工程应一次建成,可分期投入使用。重要的地铁换乘枢纽应尽可能实现不同线路间同台换乘,不能同台换乘的,通过建设和改造配套换乘设施,尽量实现立体换乘。
五、请你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置。我委将适时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和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六、请依据相关规定做好项目后评价和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
附件:长沙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2017~2022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3月15日
科普:在国家2018年发布的最新《***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中更明确指出:
已经国家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应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变更,规划实施期限不得随意压缩。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因城市规划、工程条件、交通枢纽布局变化等因素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功能定位、基本走向、系统制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或线路里程、地下线路长度、直接工程投资(扣除物价上涨因素)等较建设规划增幅超过20%的,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建设规划调整程序。 建设规划调整应在完成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后予以统筹考虑,原则上不得新增项目。原则上本轮建设规划实施最后一年或规划项目总投资完成70%以上的,方可开展新一轮建设规划报批工作。
意见里说的很清楚,已经批准的地铁规划可以在建设中期进行评估(具体到武汉,第四轮规划的周期是从2019-2024年,建设中期应该是2011-2012年左右),如果有充足的理由,可以在原规划上增加20%以下的线路长度、工程投资等,超过20%,必须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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