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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5 16:5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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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修订了原有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基本条件,要求申报建设地铁的城市地方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应在300亿元以上(2003年的标准为100亿以上),地区生产总值3000亿元以上(2003年标准为1000亿以上),市区常住人口原则上在300万人以上(与2003年标准相同),远期客流规模达到单向高峰小时3万人以上(与2003年标准相同)。申报轻轨的标准,也相应有了大幅提高。
在这份《意见》的后面,附有一份《关于进一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工作的意见》的起草说明。其中提到对国家已批复建设规划的43个城市,近期完全符合申报新轮建设规划条件的有29个城市。
不符合“申报新轮建设规划条件”的城市一共有14个(媒体报道时误为13个),其中包括:
政府债务率不符合条件的为南宁、呼和浩特、包头、昆明、西安、兰州、沈阳、哈尔滨、贵阳等9个城市;
一般预算内收入不符合条件的为太原市1个城市;
地区生产总值不符合条件的为乌鲁木齐市1个城市;
市区常住人口不符合条件的为包头、兰州、洛阳、呼和浩特、南通、福州等6个城市。
根据此前媒体开列的43个“轨道交通规划获得国家批复”的城市名单,我们可以得知,可以继续申报新项目的城市分别是:
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
计划单列市: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
省会城市:广州、武汉、南京、成都、长沙、杭州、合肥、济南、石家庄、南昌、长春、郑州;
普通地级市:苏州、芜湖、东莞、徐州、常州、无锡、绍兴、佛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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