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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5 09:3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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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潇湘支付有限公司
潇湘卡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潇湘卡发行与使用,维护潇湘卡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公布)及其细则、《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交通一卡通运营服务质量管理办法》等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潇湘卡由湖南潇湘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潇湘支付公司”)统一对外发行,申领对象可为个人或单位。
第三条 市民持潇湘卡可在湖南省内的潇湘卡特约合作商户进行消费,主要场景包括交通、小额支付等公共消费领域。潇湘卡也可在异地贴有“交通联合”标识的地铁、公交、出租等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共交通IC卡技术规范(试行)》的终端机具上完成消费。
第二章 潇湘卡的发行与受理
第四条 现阶段潇湘卡以记名方式发行。
第五条 潇湘卡可由本人或代办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相关资料办理,办理完成后,由办卡人或代办人在《一卡通业务回执单》上进行签字确认。代办流程如下:
(一)个人代办:提供办卡人及代办人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理。
(二)企业代办:提供办卡人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司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办理,代办多人多张卡片还需提供办卡人人员清单明细加盖公章。
第六条 单张潇湘卡余额限额不超过1000元。潇湘支付公司可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及业务发展,视情况调整潇湘卡内资金限额。
第七条潇湘卡充值渠道可分为线下充值和线上充值两种方式。
(一)线下充值:持卡人可通过潇湘卡营业网点坐席或自助终端设备完成潇湘卡余额充值。
(二)线上充值:持卡人可通过手机客户端渠道完成潇湘卡余额充值。
第八条 现阶段持卡人可在长沙市公交、地铁刷卡乘车,并可在异地贴有“交通联合”标识的地铁、公交、出租等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共交通IC卡技术规范(试行)》的终端机具上完成消费。
第三章 潇湘卡的挂失
第九条根据交通部《交通一卡通运营服务质量管理办法》,现有潇湘卡属于公共交通应用脱机消费,不提供挂失服务。
第四章 潇湘卡的赎回
第十条潇湘卡须在购卡3个月后方可办理退卡赎回;持卡人办理退卡赎回时,须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对应的潇湘卡至潇湘卡营业网点办理。
第十一条 潇湘卡赎回条件:
(一)能正常读出卡内余额的,退卡时即可办理赎回。
(二)不能正常读出卡内余额的,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潇湘卡营业网点申请退卡,15日后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退卡时的《一卡通业务回执单》至潇湘卡营业网点办理赎回。
第五章 潇湘卡的收费
第十二条营业网点在售卡时,一次性收取持卡人10元/张的售卡工本费。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潇湘卡客服热线0731-81858000。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办理本章程业务时,其法定监护人陪同办理或代为办理。
第十五条潇湘支付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潇湘卡,根据本章程规定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为客户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服务。
第十六条由于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等)导致潇湘卡暂时无法使用的,潇湘支付公司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潇湘支付公司按照本章程的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若收费标准发生变动时,潇湘支付公司提前30日在网点、网站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客户不接受该变动的,可在公告期内办理退卡赎回手续,客户在此期间未提出退卡赎回申请的即视为接受。
第十八条为保障客户账户资金的安全,潇湘支付公司在发现客户的潇湘卡存在被他人冒用及涉嫌欺诈等风险事件时,有权将该卡列入黑名单或取消客户的使用资格。
第十九条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假挂失、伪造潇湘卡,使用伪造、涂改的潇湘卡,冒领、冒用潇湘卡进行诈骗活动者,潇湘支付公司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依法追究使用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潇湘支付公司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业务发展需要修改本章程,修改后的章程对潇湘支付公司、客户、特约合作商户等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0] 第 2号公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不低于”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湖南潇湘支付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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