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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新城区有轨电车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发布时间: 2014-8-1 点击 173 次
1、 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徐州市新城区有轨电车工程;
项目建设单位:徐州市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性质:新建
项目概要:徐州市新城区有轨电车工程环线全长约14.447km,共设站不低于13座,全为地面线,全线设车辆段一座。线路自彭祖大道和汉源大道交叉口北侧绿化带引出后,沿彭祖大道南侧绿化带——迎宾大道北侧绿化带——楚韵路西侧绿化带——潇湘路北侧绿化带——汉源大道东侧绿化带敷设。轨道钢轨区间采用槽型轨,道床采用整体道床,项目总投资约235477.47万元。
2、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
施工期主要影响因素:扬尘、粉尘排放,燃油车辆、设备尾气相对集中排放对环境空气有时限性影响,施工机械有噪声及振动产生,以及工程占地及施工造成带状地表植被的损失、生物量损失等,将对现有生态系统产生一定的影响;施工废水、生活废水、生活垃圾、工程弃渣等如处理不当会对环境有一定影响;
营运期主要影响因素:道路通行交通噪声、振动将对道路两侧环境,特别是敏感点有一定影响;路面污物、废油通过雨水冲刷流入附近水体;车辆段运营中产生一定的废水、废气及噪声影响。
3、 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治理措施
废气:施工期建筑材料运输车辆加盖蓬布,施工现场定期洒水降尘。
噪声: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场地和施工时间、高噪声作业区远离环境敏感区、尽量选用低噪声振动设备、在居民区附近严禁夜间施工、必要时设置移动声屏障。营运期在预测噪声不能达到相应环境标准的敏感点处采取降噪林带、限速以及安装隔声窗等措施来减少噪声对沿线居民的影响;
振动:项目通过轨道减振设计及车辆选型减小振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生态环境:施工期改进施工方式以减少路基施工对地表的植被的破坏和对自然水流的影响。施工结束及时对路基两侧及临时占地进行绿化及复垦,尽量恢复土地原有地貌,补偿生物量,防止水土流失,对路基坡面采取工程与植被相结合的防护措施,并做好道路沿线绿化,将道路沿线的水土流失降至最低。
水环境:施工时加强对机械设备的管理,避免各种油污的跑、冒、滴、漏,加强施工人员营地的管理防止其生活污水对水环境的污染;营运期应在跨河桥梁上加装防落网和设置加强型防撞护栏,防止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翻入河流,造成沿线水体污染。营运期项目车辆段自建污水处理设施,车辆段产生的生活污水及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接管徐州市新城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固体废物:本项目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来自工程弃渣、建筑垃圾、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本项目工程弃渣主要为桥梁桩基施工钻渣以及不可利用土方,全部回填取土坑,本项目不专门设置弃土场。拆迁建筑垃圾统一外售建筑公司,用于房建时底基层的建设,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运营沿线路面清扫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4、 环境影响评价主要结论
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徐州市总体规划,项目选址合理,对徐州市新城区的建设和交通设施完善具有重大意义。无论是社会、经济还是环境,其正面效应远大于其负面效应。只要本项目在建设中认真落实“三同时”,在建成运营后又能切实加强环保管理,做好环境污染综合防治工作,从环保角度看,本项目是可行的。
5、 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
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1)到项目建设地址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2)向联系人咨询。
本公示发布起10个工作日之内,如需要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或需索取补充信息的该项目公众,可与联系人联系。如公众有意见,可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信件的形式提出您们的意见,以便我们及时、准确的反映到环评报告书中。同时请您留下您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能够及时答复您的意见。
6、 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范围:项目附近可能受影响的民众,本市各机关、团体、个人。
主要事项:
(1)对环境质量现状满意状况
(2)是否知道/了解在该地区建设的项目
(3)从何种渠道了解该项目的信息
(4)公众认为该项目对环境质量造成的危害/影响
(5)公众对该项目持何种态度
(6)公众对该项目环保方面有何建议和要求?
(7)公众对环保部门审批该项目有何建议和要求?
7、 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徐州市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徐州市新城区元和路1号行政中心东综合楼
联系人:史尧
电话:83875702
传真:80806772
电子邮件:61387061@qq.com
8、 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评价机构名称:南京国环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蒋王庙街8号
联系人:洪工
电话:025-85287122
传真:025-85287122
电子邮件:491408144@qq.com
9、 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众可以采取发送电子邮件、电话反映和邮寄信件等多种方式发表意见。
10、 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公众可在本项目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环评机构和建设单位提出宝贵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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