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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5 20:2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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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格的合格条件
参与本项目投资竞争的社会资本应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以及相应的投融资、偿债能力;
3.2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80000万元;
3.3上一年度企业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80000万元(以201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3.4近五年内,在中国大陆地区至少有一个或以上不少于80000万元市政工程(或公路工程)投融资项目业绩,业绩证明材料以合同文件为准,时间以合同上建设方签字时间为准;
3.5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或以上资质和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或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近三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为有效)在中国大陆地区至少有一个或以上以往工程经验 [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20000万元的市政道路或40000万元的公路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以往工程经验有效时间以竣工验收资料上建设单位签署的日期为准。以往工程经验证明资料提供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由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四方共同盖章认可的竣工验收证明<或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字确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工程交工验收证书>;
3.6在最近三年内无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的情形。
3.7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1)联合体成员均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成员均应符合本公告第3.1-3.3条及第3.6条的资格条件;联合体成员中拟担任本项目投资单位的成员符合本公告第3.4条的资格条件;且联合体中拟担任本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成员还须同时符合本公告第3.5条的资格条件;
(3)已作为联合体成员参与预审的社会资本,不得另行单独或通过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资格预审。
(4)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同时,应附上由所有成员签署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协议书应明确各成员之间就本项目的责任以及分工。
(5)项目公司中不得由基金公司控股。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2015年11月17日9:00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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