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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0 15: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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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闲置土地要求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建立全区闲置土地台帐,根据原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文件要求,对照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对每宗疑似闲置土地逐一调查核实,对已认定为闲置的土地分门别类进行处置:
(一)因不可抗力,或者属于ZF、ZF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
1.造成土地中止开发情形已排除或经过一段时间可排除的,经市人民ZF批准,由国土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或由ZF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后重新开工建设。
2.造成土地中止开发的情形不能够排除的,则由国土资源部门对补偿成本进行测算,并将补偿方案报市人民ZF批准后,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收回闲置土地的协议,对相关补偿事项进行约定,并对闲置土地进行收回。
(二)非ZF及ZF部门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
1.对超过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未约定动工开发期限的,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算),且未经市人民ZF批准延长开发建设期限的,由市人民ZF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虽经市人民ZF批准延长开发建设期,但延长期届满后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由市人民ZF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违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须收回的,由市人民ZF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闲置土地登记制度,设立全区闲置土地台帐,通过自然资源部平台预警、土地交易市场信息跟踪和各成员单位日常巡查上报,对全区疑似闲置土地项目开展常态性清理,统计汇总并动态更新疑似闲置土地清单,依法开展认定工作,分门别类进行清理,定期向区委、区ZF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工作进展。2019年已清理出的17宗闲置土地,按相关规范要求建立档案,做到“一地一档”,明确处置建议,必要时提请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策重大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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