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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6 19: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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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夏天他爹 于 2016-7-16 20:25 编辑
事故出多了,让人看到原来会被判刑三年赔60万,就不吆喝了。
关键是为了鼓励汽车工业和照顾富人对车辆违法处罚太轻,大家回忆一下以前,车辆是奢侈品而非今天的泛滥品时,处罚的规则。
撞死按绿灯指示直行在人行道上的行人明明可以按故意或过失至人死亡判刑,现在非得按交通肇事从轻处罚。应修改规则,无论过失还是故意至人死亡直接七年以上不得减刑,并赔偿两百万。无论受害人是否原谅都不能减刑。
现在不恰当的结果源于以下法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规定定罪处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分析一下:上述情形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因为开车的人明知自己会撞伤人依然不减速,属于故意情形,应适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罚。
非得把一项针对过马路的不特定对象的蓄意谋杀极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反人类反社会罪行,先放在过失伤害从轻处罚,又加上个交通的缓冲垫。大事化了,我也是醉了。
最好,以后与上述情形将司机直接击毙--当然这是玩笑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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