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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下列国有土地可以进行储备: 
 (一)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二)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被依法收回的闲置的国有土地;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五)为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的土地;
 
 (六)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人民**收购的土地;
 
 (七)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八)其他依法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邯郸修改的国有土地储备方案和土地开发有什么关系吗?
 
 如近期吧友们提起的各种土地征收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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