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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LLSylj 于 2013-7-4 20:47 编辑
第一条 为高起点、高标准实施广西南宁五象新区的开发建设,将广西南宁五象新区建设成为“突出首府壮乡特色和亚热带风情”的城市新区,形成与南宁山水、绿色相互协调、相互辉映的新区城市建筑风貌与建筑色调,突出新区城市特色,大力提升新区的整体品质和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结合五象新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范围内进行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环境设计、实施规划建设管理以及进行建设活动等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南宁五象新区建筑风貌和色彩控制的专项规划研究,为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具体的项目设计提供技术指引。
第四条 五象新区范围内新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形体、风格、屋顶形式、外立面附属设施、绿化、夜景照明等建筑风貌和建筑色彩控制应按照《广西南宁五象新区建筑风貌和色彩管理技术导则(试行)》的规定,并充分考虑建筑的主导功能、建筑体量、项目所处地理特点和气候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并与周边建筑以及城市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 五象新区范围内已批准总平面规划及建筑单体方案的项目,具备修改、调整条件的,应按照《五象新区建筑风貌和建筑色彩管理技术导则(试行)》的规定,进行修改与调整。
第六条 建筑外立面及屋顶可视范围内的附属设施(含大型广告牌、电子显示屏、楼宇标牌、空调室外机、太阳能集热器和光伏板、外遮阳设施等)应当根据建筑的功能、环境要求在建筑方案设计阶段一并纳入设计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在建筑外立面及屋顶设置改变建筑形体及外立面形态的附属设施。
第七条 商业、办公建筑及建筑高度在二十四米以上的居住建造项目,应将建筑景观照明设计一并纳入建筑方案设计中。
第八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为土地出让、划拨及单体项目出具规划条件时,应按照《广西南宁五象新区建筑风貌和色彩管理技术导则(试行)》的规定,将建筑风貌和色彩的具体控制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当中,作为编制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及审批的依据。
在审查项目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对项目业主申报的项目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包括建筑风貌和色彩控制要求在内的规划条件进行审查。
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对项目业主申报的施工图是否符合经批准的项目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作为核发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在进行工程竣工核实时,应按照核发和批准的规划条件、项目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进行验收。
第九条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确需变更建筑风貌和色彩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条 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在其施工现场将经审批的建筑立面效果图在公示牌上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的检查,确保项目建设按照经批准的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实施。对于未按照经批准的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实施的项目,应责令其停工整改。
第十二条 对于不按本规定执行或弄虚作假的设计单位,暂停受理设计单位的设计图纸。
第十三条 对于不按本规定执行或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不予验收其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按本规定实施管理的,或相关审批人员、验收人员弄虚作假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6月26日印发
(共印10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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