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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 21: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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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教育培训业发展13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经县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的学前教育的机构,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举办的符合条件的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符合条件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驻中国外交机构开办的外交人员子女学校,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自2013年1月l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6、自2013年1月l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8、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9、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0、符合条件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聘请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研究人员在我国进行教学和研究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个人在境内居住不满协定规定的停留时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11、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2、自2013年1月l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13、自2013年1月l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支持创业投资发展18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1、创业投资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外商投资性公司代表其子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与其子公司共同接受其他企业的服务,由外商投资性公司代其子公司支付的各项服务费用,向其子公司收回时,不作为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3、鼓励重点群体自主创业,自2014年1月l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鼓励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自2014年1月l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5、鼓励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6、鼓励新办企业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自2014年1月l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8、鼓励企业吸纳自主退役士兵就业,自2014年1月l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6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9、鼓励随军家属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10、鼓励新办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11、鼓励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凡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每人每年3.5万元限额减征营业税。
12、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13、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15、2014年1月1日起,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6、2014年1月1日起,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17、2014年1月1日起,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18、2014年1月1日起,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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