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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6 15: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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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xdxudong 于 2019-7-26 15:43 编辑
2018年公开征求意见的那一稿,明确了:与国家《水污染防治法》和***《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的表述保持一致(第二十一条),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为“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怎么到了今年,却不准新建与水环境治理保护、防洪抗旱无关的项目? 对标国家和其他省份相关条文,并不能说明我省的巢湖条例修订要求变低了,而是更科学合理了。
去年甘肃、西安两件影响恶劣的事件,涉及到地方环保规定修改降低了一些要求,被zy通报了,两省一把手都被处理了,我省是不是不敢按照去年的思路修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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