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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明发集团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组织结构代码: 61204436-2
法定代表或者负责人姓名: 黄焕明
执行法院: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厦法执字第00024号
立案时间: 2014年02月11日
案号: (2010)闽民初字第17号判决书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被告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2955.2339元的股权转让款及利息(利息自2008年8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案件受理费224800元,由被告承担221445元,原告承担33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1445元,由明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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