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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蓝色心晴

[项目进度] 南沙自贸区主战场——明珠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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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10 22: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张飞123 发表于 2016-6-10 17:27
感觉南沙建设的标准不高啊,没有珠江新城的品质啊,不求高度,但求品质

我觉得应该是量变才会发生质变啊,不可能每个地方都做成经典,经典的地方是某个关键的节点,南沙3至5年肯定没法媲美珠江新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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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10 22: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349462707 发表于 2016-6-10 19:43
邮轮码头不是在游艇会那边的吗?怎么现在建在客运港这头了?

本来就在客运港旁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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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1 18:25:25 | 显示全部楼层
akfazone 发表于 2016-6-10 00:01
广州的摩天主力还在珠江新城---琶洲一带
将来必然轮到南沙,实际上也已经开始了,一大堆央企总部正在 ...

有没有将要建总部的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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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1 22:06: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akfazone 发表于 2016-6-10 00:01
广州的摩天主力还在珠江新城---琶洲一带
将来必然轮到南沙,实际上也已经开始了,一大堆央企总部正在 ...

南沙企业总部有吗 等到金融城琶洲建好最少也要5年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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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12 16:45:12 | 显示全部楼层
分享两张视频截图,效果很震撼,可惜图片的质量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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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3 08:59: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蓝色心晴 发表于 2016-5-16 14:52
南沙还处在起步阶段,很多重大项目从立项到落地都需要几年时间,这两年南沙发展还是蛮快的,相信5年后会 ...

主要是万在位时主攻金融城,珠江两岸,任上台后主攻南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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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3 09:05: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路上999 发表于 2016-5-24 11:03
广东省政府必须迁到南沙,不要在老城区争地。像北京市政府迁到通州一样的道理。

应该是广州市党政机关前往南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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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13 09: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乌贼王 发表于 2016-6-13 09:05
应该是广州市党政机关前往南沙

党政机关搬迁估计很难,中央三令五申严禁新建楼堂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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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3 09:4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航拍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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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3 09:48:34 | 显示全部楼层
蓝色心晴 发表于 2016-5-14 09:25
热火朝天的施工场面

能陪文字说明分别是什么项目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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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3 09:48:53 | 显示全部楼层
蓝色心晴 发表于 2016-5-14 09:18
极具岭南风情的商业水街

什么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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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13 11: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惜我没那神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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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13 11: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只是滨水区域的景观商业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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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13 11: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日出东方 发表于 2016-6-13 09:48
能陪文字说明分别是什么项目么?

目前施工的出了中交明珠国际一期和南沙城投的明珠湾大厦其他的都是路桥、河涌、共同管廊及景观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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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19 21: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州市南沙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征收土地预公告(2016B01)
发布时间 :2016-05-06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3〕196号)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长沙村地段;(详见现场公告附图)。

二、拟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政府储备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24.9223公顷(约合373.8345亩)。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局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五、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办法》第三十条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有关规定拟定。其中,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等的补偿,将根据调查确认的情况和按照南沙区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二)安置途径:(可选择的措施:1.以货币方式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被征地农民;2.以征地补偿安置费入股分红方式安置;3.安排劳动培训和重新择业安置;4.重新安排耕作土地做农业生产安置;5.异地移民安置。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增减。)

(三)本局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将在依法报批前另行告知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充分听取意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专此公告。





二○一六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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