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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11-26 15: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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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郑行终字第4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职务区长。
 委托代理人段学聪,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鸿鸣,男,193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柳华,男,1961年7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治国,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柳鸿鸣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
 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3)中行初字第71号行政判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
 政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
 金水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段学聪,柳鸿鸣的委托代理人柳华、王治国到庭
 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原告柳鸿鸣居住在纬五路54号院3号楼3号,2012年4月,金水区
 人大会议上通过的金水区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重点作好聂庄
 等城中村改造。2012年8月10日,被告金水区政府发出通告,将金水区聂庄片区
 改造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张贴公布,请
 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从被告向本院提交的191份征
 求意见表(包含纬五路54号院河南省公安厅家属院、省物资基建公司家属院、
 市政局家属院及纬四路家属院)同意公示方案中的安置补偿办法的有5人,1人
 未表明态度,其他人均表示不同意拆迁或安置补偿方案。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出
 具关于郑州市金水区聂庄片区改造项目用地意见的说明,认为该地块符合郑州
 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出具了聂庄片区规划范围图。郑州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了关于金水区聂庄片区(A地块、B地块、C地块)改造项
 目相关意见的函,认为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请按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2
 012年10月25日下午,被告分别召开了金水区聂庄片区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
 估论证会、座谈会。当日,被告作出关于金水区聂庄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
 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并进行了张贴。2012年10月26日,
 被告金水区政府召开了区政府常务会议,作出金房征决(2012)2号房屋征收决
 定书。征收范围包括原告柳鸿鸣所居住的纬五路54号院3号楼1单元3号。被告同
 时作出关于聂庄片区地块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连同附件金水区聂庄片区改造
 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张贴。柳鸿鸣不服金水区政府作出
 的金房征决(2012)2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郑州
 市人民政府经复议作出决定维持了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柳鸿鸣仍不服,
 起诉法院。
 原审认为: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
 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制定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三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
 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
 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
 ,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五)由政府依
 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
 区改建的需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
 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
 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
 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
 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
 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结合本案,2012年4月,金水区人大会议通过的金水区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是重点做好聂庄等城中村改造。被告将城中村改造扩展为聂庄片区改
 造,征收房屋范围包含了原告居住的纬五路54号院3号楼1单元3号。被告不能提
 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作出征收决定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应当符合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规定。在多数
 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时,被告没有根据《条例》的
 相关程序规定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
 方案。鉴于柳鸿鸣系个人提起诉讼,未受其他人委托,其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被
 告作出金房征决(2012)2号房屋征收决定中的关于纬五路54号院违法并予撤销
 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将城中村改造扩展到原告居住的纬五路54号院3号楼1单
 元3号违法,本院予以确认。判决:一、确认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2012年
 10月26日作出的金房征决(2012)2号房屋征收决定中决定征收原告居住的郑州
 市纬五路54号院3号楼1单元3号房屋违法;二、责令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
 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解决与柳鸿鸣之间的房屋征收纠纷。案件受理费50元,由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负担。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
 人在做出征收决定是经过充分调研取证,反复调研取证后确定其符合郑州市金
 水区都市经济发展规划,符合当地的民情和该地段的经济发展。该房屋征收项
 目是按照郑州市发改委、郑州市国土资源局、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的文件批复,
 完全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在上诉人提交的证
 据显示,部分被征收人是认为不同意拆迁或者征收补偿方案,而不是《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情形,所以上诉人没有组织听证会没有违反条例的规定。201
 2年4月16日的金水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关于金水区2011年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及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中
 指出,重点做好聂庄等城中村改造,该报告在2012年4月19日表决通过。4月28
 日、6月19日,市政府分别召开会议,要求金水区政府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
 六旧"片区改造的有关要求,将项目改造区域范围内的公共单位纳入统一规划、
 整街坊一并改造。聂庄片区改造项目被列入计划后,区征收办拟定了国有土地
 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并报金水区政府。金水区政府经组织相关单位论证
 后,于8月10日发布了《聂庄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
 案的通告》,征求群众的意见。10月10日印发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
 施郑州市新型城镇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明确要求我区2012年完成聂庄
 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控规批复并完成拆迁工作,2013年启动土地招拍挂工作及启
 动安置房建设。经过30天的征求群众意见,区政府对该征收补偿方案反复进行
 讨论论证,于2012年10月25日举行了聂庄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
 评估论证会及座谈会。2012年10月26日,区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会议同意下达
 金房征决(2012)2号征收决定书。以上程序是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的,程序合法。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确认郑州市
 金水区人民政府2012年10月26日作出的金房征决(2012)2号房屋征收决定征收
 被上诉人居住位于郑州市纬五路54号院3号楼1单元3号房屋合法。
 柳鸿鸣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作出的金
 房征决(2012)2号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
 定的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
 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公共利益需要,且未按照相关的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审批
 ,不符合旧城区改建的要求,征收决定违法。征收决定没有相关部门对我市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的审批,不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征收决定没有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条例》的规定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在多数被
 征收人不同意征收或不同意征收补偿方案时,上诉人没有组织被征收人代表参
 加听证会,也未根据听证会情况提出修改方案并及时公布,其行为严重侵害了
 答辩人的利益。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与
 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
 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
 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确需征收
 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
 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
 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年度计划。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的情况
 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
 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
 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
 府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重点做好聂庄等城中村改造,征收房屋范
 围包含了柳鸿鸣居住的纬五路54号院3号楼1单元3号。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
 在本案诉讼中,其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作出的征收决定符合国务院《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规定。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
 在征收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在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
 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时,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未按照
 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
 改方案,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
 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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