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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jdnicholas

[立体交通] 昆明共享电单车运营企业将增至9家14万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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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3 14:4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反对电单车,呼吁恢复脚蹬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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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23 15: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jdnicholas 于 2025-12-23 15:1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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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23 15: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yz176028 发表于 2025-12-23 14:46
强烈反对电单车,呼吁恢复脚蹬自行车。

把电单车划归为非机动车就是一个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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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4 08:47:49 | 显示全部楼层
sjdnicholas 发表于 2025-12-23 15:22
把电单车划归为非机动车就是一个笑话。

现在电单车时速都是25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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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4 09:00: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很多地铁口也是共享自行车泛滥成灾,3\4号线沿线经常看到工人用车来把乱停乱放的自行车拉走,第二天是乱七八糟停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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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24 09:2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jdnicholas 于 2025-12-24 10:09 编辑
yz176028 发表于 2025-12-24 08:47
现在电单车时速都是25以下


昆明不兴卖时速25以下的,在昆明,电鸡比汽车跑的快是普片现象。所有用电池启动的都应该属于机动车,电鸡现在和摩托也没啥区别了,就应该按照机动车规则考照和遵守交通规则,这样才会让交通有秩序,还行人路权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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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25 09:35: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jdnicholas 于 2025-12-25 09:40 编辑

“盔车智能捆绑”将作为昆明共享电动车企业参与经营前置必须条件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着力以交通文明促进城市文明,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组织倡导和推动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佩戴头盔安全管理工作,并制定《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佩戴头盔安全管理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

按照《方案》,全市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佩戴头盔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分步实施、渐次推进的原则开展,分为“宣传引导、依法管控”两个阶段。

宣传引导阶段从即日起开始,并长期坚持。坚持多渠道、全方位开展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驾乘电动自行车自觉佩戴头盔的浓厚氛围,为后续试点及依法管控工作奠定基础。宣传引导期间将大力开展佩戴头盔主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骑乘电动自行车规范佩戴头盔的重要性,引导广大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佩戴头盔,提升公众认可度和自觉性。公职人员带头,提升对市民群众规范佩戴头盔的引领效应。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的监督管理,鼓励引导门店为新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配备头盔,并在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过程中对头盔配备情况进行宣传提示。加强对外卖、快递等重点配送行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从业人员在驾驶电动自行车开展配送业务过程中严格规范佩戴头盔。加强对企业骑手佩戴头盔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约谈问题突出企业,力争外卖、快递等重点配送行业从业人员头盔佩戴率不低于90%。以中小学校、幼儿园为重点,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戴帽行动”,积极宣传引导家长及学生骑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有效提升学校周边接送学生车辆骑乘人员头盔佩戴率。紧盯电动自行车流量较大的路口、路段,采取定点纠处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电动自行车逆行、闯红灯、驶入机动车道、醉酒驾驶、违规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格查处,同步采取“教育+引导”模式,对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佩戴头盔进行劝导及安全知识普及,进一步规范路面交通秩序。

值得一提的是,《方案》明确,将利用主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新一轮次招投标工作和《昆明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契机,督促哈啰、美团、滴滴、公共交通公司及新一轮次招投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为在用运营车辆配备头盔,并确保头盔安全、可用。督促企业为新增或更新车辆配备智能管控(即不戴头盔自断电功能)头盔,实现“戴盔用车”。将“盔车智能捆绑”作为参与经营前置必须条件。

依法管控阶段将待新修订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发布,明确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佩戴头盔相关规定后,同步推动地方立法与上位法相衔接,及时对昆明市现行相关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强化依法管控。其中,将结合新修订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持续推进《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立法各项工作,推动将“骑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纳入法律法规,为执法管理工作提供坚实法律依据。加大宣传力度,全面开展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佩戴头盔学法普法工作。依法依规执法,严查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头盔违法行为。

在强化源头管控方面,《方案》要求,认真研判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市场供需形势,及时发现并遏制不法商家借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确保头盔产品供应充足、价格平稳。深入排查生产企业、商家资质情况,对市场上销售的头盔开展质量抽检,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头盔的安全性能、结构设计、材料使用等方面进行检测,坚决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发现商家存在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手段。对涉嫌犯罪的,依法严厉打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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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25 20:5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布《昆明市主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主体公开选取方案(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的公告(第3号)

关于《昆明市主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主体公开选取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听证报告

为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按照《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于2025年12月10日(星期三)14:30在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209会议室举行了《昆明市主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主体公开选取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选取方案》)公开听证会,现将听证会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2021年9月,市城市管理局在昆明市主城4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青桔、美团、哈啰3家经营者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运营周期为3年。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上一轮运营周期已经结束。2025年9月,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新一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投放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在前期市城市管理局管理服务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家、省级关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有关规定,深入分析研判当前行业存在的堵点、难点和痛点,认真学习借鉴外省市先进经验做法,并充分听取省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研究制定了《选取方案》。

二、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

时 间:2025年12月10日(星期三)14:30—16:40。

地 点: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昆明市交通运输局209会议室。

三、听证参加人情况

(一)听证主持人:

刘祖鹏(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二)听证委员:

金重根(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秩序管理处处长)

李 寅(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秩序大队副大队长)

(三)决策发言人:

刘传党(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四)决策发言人助理:

张华光(昆明市交通运输局科技教育处副处长)

(五)听证监察人:

曹交平(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国防交通处副处长)

(六)听证记录人:

马卫杰(云南望天树科技有限公司)

(七)听证代表:

1.任云松(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城环委副主任委员,人大代表)

2.王 治(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政协委员)

3.杨  灿(昆明理工大学教师)

4.宁伯瑾(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所长)

5.王 江(昆明市官渡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6.谢世伟(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7.李兆祥(昆明市五华区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8.张  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处正科级干部)

9.李   高(昆明市呈贡区交通运输局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10.靳婷婷(浙江小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总监)

11.施欣沅(溁洮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2.凌  晨(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公共事务经理)

13.曾月慧(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政策研究专家)

14.李思卉(上海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政府事务经理)

15.徐 茂(上海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政府事务总监)

16.刘  锐(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政府事务经理)

17.仵月皓(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18.田维敬(闪骑智尚(云南)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9.黄昭宇(昆明滇池绿道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副经理)

20.马牧霖(昆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人员)

21.钱佳明(昆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办事员)

22.郑海波(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七)旁听人员:

曾梦婷、张文凤、杨亚东、陈新强、秦力普。

四、听证会举行情况

(一)听证会准备情况

根据《昆明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2025年11月20日,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在部门网站重大决策听证板块发布了《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举行〈昆明市主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主体公开选取方案(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向社会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听证时间等相关内容,公开向社会征集听证代表和意见,截至11月26日,通过自愿报名和邀请报名的方式确定了22名听证代表。

2025年11月28日,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在部门网站重大决策听证板块发布了《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举行〈昆明市主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主体公开选取方案(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了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委员、听证监察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及听证代表名单。

(二)听证会召开情况

2025年12月10日14:30—16:40,《选取方案》听证会在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209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听证会应到代表22人,实到代表22人,其中,包括人大代表1人,政协委员1人、政府部门代表5人、行业专家及法律工作者3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及相关从业者代表12人。同时,到会5名旁听人员。经听证监察人现场监察,符合召开听证会的要求。

(三)听证会议程:

1.听证主持人介绍核实参加人员身份等情况;

2.听证监察人根据听证代表人数及参加情况宣读准予召开听证会监察意见书;

3.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

4.决策发言人就《选取方案》的有关背景资料、主要内容作简要情况说明;

5.听证代表就《选取方案》提问并发表意见或建议;

6.决策发言人就听证代表的提问发言进行答辩;

7.有补充意见的听证代表补充发言;

8.听证代表审阅本人的发言记录并核实签字;

9.听证委员进行合议;

10.听证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听证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11.听证委员、听证代表、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字核定;

12.听证监察人对本次听证会的举行过程出具听证监察意见。

五、听证代表主要意见

听证会上,听证代表紧扣主题,就听证事项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累计42条,经听证委员合议总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多数代表对选取方案持支持态度,但仍需论证和修改完善;

(二)要结合城市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群众出行需求等因素,对投放规模、人力电动投放比例进行充分论证;

(三)需对选取评分标准进行研究,充分考虑运营经验、科研创新能力、信息安全保护等因素并在公告时予以公开;

(四)需充分考虑共享单车与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出行方式融合发展;

(五)对经营场所、申请人资格等选取条件进行论证,确保合法合理。

六、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针对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建议,听证机关现场进行了解答,主要为:

(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没有国家上位法依据,全国各地进入运营的主体的方式各有不同。市交通运输局通过制定《昆明市主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主体公开选取方案(征求意见稿)》等,最大程度做到公开公正。

(二)关于投放规模的问题。各方利益诉求不同,需求不同。我们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从全市停放设施资源、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公众出行需求等方面,对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规模开展论证评估,并广泛征求市民意义建议,经多方研讨审议后确定了新一轮投放数量。

(三)统筹考虑市场运营现状、市民出行习惯以及企业营收、健康可持续发展等因素,设定人力与电动自行车的投放比例不低于2:8,并鼓励企业提供更高占比的人力自行车,引导市民选择低碳的骑行方式。

(四)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以及公平竞争的要求,不得在企业进入市场前设置不合理的附加条件或过高门槛。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局通过设置鼓励性要求,鼓励企业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主动提升运营服务与管理能力,保障运营服务质量,而不设置强制性要求。

(五)目前已制定了运营服务主体选取的评分标准,对于评分标准的具体建议,市交通运输局将在后续完善过程中统筹考虑。评分标准后期将与运营服务主体选取公告一并公布。

(六)关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运营管理问题,市交通运输局研究制定了《管理办法》、《全链条管理方案》与《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力争实现全链条管理。通过搭建平台、鼓励开展第三方无差别维护等实现线上与线下管理相结合,并设置禁停、禁行区,加强重点区域管理。同时,建立考核评价机制,采取“日常监督+季度考核+年度评价”的方式严格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对出现特定情形的企业实施冻结运营、强制退出等惩戒措施。

(七)在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管理工作的同时,市交通运输局正在统筹开展轨道交通、常规公交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融合发展工作,以提升公共交通出行效率。

七、对听证代表意见建议的吸收采纳情况

针对参会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交通运输局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研究,本着合法合规、提升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形成初步意见如下:

(一)关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规模问题。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因素,经过科学评估论证,确定昆明市本次投放规模总量暂定为14万辆,后期将根据实际运营管理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关于互联网租赁人力电动自行车投放比例问题。统筹考虑市场运营现状、市民出行习惯以及企业营收、健康可持续发展等因素,设定人力与电动自行车的投放比例不低于2:8,并鼓励企业提供更高占比的人力自行车,引导市民选择低碳的骑行方式。

(三)关于完善评分标准,增加运营经验、科研创新能力、信息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建议,将在后期修改完善过程中进行充分考虑。

(四)关于充分考虑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出行方式融合发展的建议,将在后期制定过程中予以关注。

(五)关于对经营场所、申请人资格等选取条件进行论证,确保合法合理的建议,将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实际,进一步研究,并在后期修改完善过程中吸收采纳。

(六)关于文本中不完整、不规范的表述等,在下步集中改稿过程中仔细核对进行规范。

本次听证会后,市交通运输局将根据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梳理,抓紧对《选取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同时,继续收集各方意见建议,对稿本进行优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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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31 16: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开征求《昆明市主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主体公开选取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


《昆明市主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主体公开选取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11月19日在昆明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截至2025年12月18日,共收到意见建议17份,共计55条。其中:涉及本次公开选取方案相关内容的有16条,经研究,拟吸收采纳9条,不予采纳6条,后续研究1条;不涉及本次公开选取方案相关内容的有39条,属于后续综合评审标准、分值设置、评审流程以及实际管理问题,后续将充分研究论证。具体情况如下:

一、涉及本次公开选取方案相关内容的意见建议(16条)
1.建议全面开放市场,公平公正接纳合规经营企业。

吸收采纳情况:采纳。本次公开选取是基于统一标准下的公平竞争,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在不违背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前提下,面向社会公开选取昆明市主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主体,遵循“企业自主申报、经营风险自担”的原则,符合规定条件均可报名申请,全过程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2.希望选取企业助力昆明当地经济发展,方式不局限于解决当地就业,税收缴纳还是公益活动参与,能够推进当地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

吸收采纳情况:采纳。后续过程充分研究,综合考虑。

3.为鼓励小微企业发展,建议把呈贡区作为非禁即入示范区,暂缓投放,后续视情况再择机开展。

吸收采纳情况:采纳,后续过程充分研究,综合考虑。

4.建议企业具备监管平台数据对接市级一体化监管平台技术能力并提供证明,于评审前完成全部数据的对接调试及验收工作。

吸收采纳情况:采纳,为规范共享单车运营,我们建立了昆明市交通服务一体化平台,利用电子围栏、精准定位等技术手段,实时监测车辆运行情况,设置超量投放、违规停放、超范围骑行等自动预警功能,实现统一平台监管;同时,共享单车数据接入一体化平台,为下一步我市推行公共交通“联乘优惠”等惠民政策提供数据基础,提升市民绿色出行体验。

5.建议规范骑行功能设计,具备智能头盔及佩戴检测功能,进一步明确智能头盔的维护与更新机制。

吸收采纳情况:采纳,我们在投放公告中已经明确了:“车辆预留安全头盔装置接口并支持智能头盔锁功能;配备的智能头盔应严格执行《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GB811-2022)”要求,建议中提到的“进一步明确智能头盔的维护与更新机制”,我们在后续过程中将充分研究,综合考虑。

6.建议严格执行新国标车辆标准,办理注册登记后再投放。

吸收采纳情况:采纳,《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 )已于2025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确保公众骑行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我们在投放公告中已明确了申请人提供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符合国家最新技术标准,并依法取得有效的CCC认证证书。在车辆投放前,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投放车辆办理注册登记。

7.建议增加氢能共享单车投放比例,增加安宁、宜良和滇中新区单独投放氢能共享单车投放指标。

吸收采纳情况:不采纳。一是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等十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云交运输〔2023〕13号)、《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等相关规定中,并未明确发展氢能共享单车;二是此次昆明市主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公开选取运营主体,运营区域范围为主城片区和呈贡片区,安宁、宜良和滇中新区不在本次选取方案范围内。

8.建议采购本地制造共享单车产品的企业优先予以支持,要求在昆注册项目公司,将产值税收留在昆明市。

吸收采纳情况:不采纳。上述建议变相设置了市场准入门槛。

9.建议完善区域分配与递补机制,保障本土企业重点区域运营机会,避免非本土企业关联垄断。

吸收采纳情况:不采纳。上述建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相关规定,构成排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行为。

10.建议修改投放规模、区域分配规则,改为九家平均分配份额。

吸收采纳情况:部分采纳。正式公告中将优化调整选择规则和分配机制。

11.建议调整主城片区配额梯度分配(第一梯队的三家运营主体各获得3.2万辆配额,第二梯度的两家运营主体各获得 1.2 万辆)或全部统一投放共享电助力车。

吸收采纳情况:不采纳。一是按梯队分配份额有失公平竞争;二是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中明确提出“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全部统一投放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绿色、低碳、环保相关政策要求。

12.建议允许各类运营主体自由进入昆明运营,不再通过综合评审以及公开选取方案确认进入昆明的主体。

吸收采纳情况:不采纳。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中明确提出“城市人民政府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因地制宜、因城施策,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发展模式”。本次选取方案是综合考虑了本市停放设施资源、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公众出行需求等因素制定的。若允许各类运营主体自由进入昆明运营,将会造成行业恶性竞争,对城市市容环境、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造成较大影响和挑战,不利于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13.建议不区分运营区域,允许各类运营主体在主城及呈贡片区运营,车辆数量由市场调节。

吸收采纳情况:不采纳。把呈贡区投放数量与主城其他四区分开主要是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骑行安全。呈贡区与主城其他区域之间的通勤距离较远,交通衔接需求存在特殊性,长距离骑行存在安全隐患;二是运营服务质量。呈贡区地域面积广、人口密度低,如果统一投放,运营企业为了盈利倾向于将共享单车集中投放到主城片区,会造成呈贡片区共享单车覆盖率较低,市民无车可骑,服务质量降低;三是精准调度。对呈贡区实行单独的投放数量管理,有助于实现更为精准的运营调度管理,降低运营企业经营成本。

14.建议重新评估,将总量调整至15.5万—17万。

吸收采纳情况:部分采纳。根据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各城市可根据城市特点、公众出行需求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研究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安全稳定运行”,市交通运输部门聘请昆明理工大学、深圳城市交通研究院和林同棪国际咨询有限公司3家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本市停放设施资源、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公众出行需求进行评估,形成了《昆明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数量及停车泊位规模评估报告》和《昆明中心城区共享电(单)车总量研究》,并经多方研讨审议后确定了新一轮投放数量,后续将根据公共交通结构、城市建设发展、出行需求及运营服务效果开展动态评估,科学合理确定规模数量。

15.建议增设运营合规性负面清单,强化不良运营记录审查,在《选取方案》“商业信誉”或“运营能力”评审环节,增设“运营合规性负面清单”审查项。

吸收采纳情况:采纳,后续过程充分研究,综合考虑。

16.建议明确将《民营经济促进法》等列为法律依据。

吸收采纳情况:后续过程充分研究,综合考虑。


二、不涉及本次公开选取方案相关内容的意见建议
(一)关于评审标准及流程方面
本次收集的意见建议中,有21条属于后续评审标准及流程相关内容,涵盖评审标准分值权重优化、增设企业资质审查、突出专利技术研发要求、强化本土企业正向激励和优先递补、具备省市运营经验能力评估及评审流程公开透明等内容。我们在后续工作中将对这些意见建议开展充分研究论证,对合理性意见建议将综合考虑,确保综合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二)关于实际管理问题方面
本次收集的意见建议中,有18条属于后期实际管理问题,涵盖共享单车超投、乱停乱放、考核奖罚机制、深化车辆技术配置标准、推广智能管理技术、规范运维、健全资金监管、客服服务及应急联动机制等内容,我们将在后续监督管理过程中,结合实际充分研究论证,对合理性意见建议将综合考虑并采纳吸收,同时制定或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机制,进一步规范共享单车运营及监督管理,以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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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31 19:46: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专门给人走路添堵的东西,昆明的人行道已经快走不了了,汽车电单车自行车随便占,人出个门全程蛇形走位,时不时还要绕路另辟蹊径,越走火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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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1-1 22: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AndyCarey 发表于 2025-12-31 19:46
专门给人走路添堵的东西,昆明的人行道已经快走不了了,汽车电单车自行车随便占,人出个门全程蛇形走位,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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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4 22:32:27 | 显示全部楼层
昆明公交吃相难看的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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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1-16 09: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公开选取昆明市主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主体的公告

为推进昆明市主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市民出行需求,维护良好城市秩序,根据《交通运输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质检总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 中共云南省委网信办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云交运输〔2023〕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昆明市主城区当前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因素,现面向社会公开选取昆明市主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主体,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昆明市主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主体选取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二)运营区域

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含马金铺街道片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不含大渔街道片区)全域范围内。

注:呈贡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金铺街道片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大渔街道片区不在本次选取范围内,另行择机实施。

(三)运营周期

运营周期3年,从签订运营服务协议之日起算,运营期届满,自动退出运营。

(四)投放规模

1.本次投放规模为12万辆,人力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配置比例不低于2∶8。

2.后续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因素,对投放规模实施动态调整。

(五)选取规则

1.申请人根据综合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序,依次自主选取运营份额,每个申请人不超过2.4万辆(含),运营份额选完为止;人力自行车配置比例不低于选取运营份额的20%。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选取。

二、申请人资格

(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申请人应是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的证明文件,若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二)保障运营服务的配套设施:申请人应具有保障运营服务的相关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充换电设施、停放点位、应用平台等(提供承诺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三)管理能力:申请人应配备与运营份额相匹配的专职管理人员,具备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能力以及信息管理能力(提供承诺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四)商业信誉:

1.申请人应商业信誉良好,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近3年内(成立不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在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中无不良记录(提供承诺书)。

2.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移出的除外)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提供相关截图)。

3.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提供承诺书)。

(五)利益冲突回避:申请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提供承诺书)。

(六)车辆标准:申请人提供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车辆技术标准,并依法取得有效的产品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证明、凭证;车辆应随车配备具有“摘盔断电”智能头盔锁功能的安全头盔,安全头盔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提供承诺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三、选取程序

(一)报名申请

申请人应于2026年1月16日—1月20日每日09:00—17:00(北京时间,下同),按本公告附件1准备报名资料,将签字盖章扫描件(PDF版)发送至报名专用邮箱kmsjtysjbm@163.com

(二)资格审核

申请人提交报名资料后,原则上实施主体将在24小时内对报名资料进行审核,并通过短信及邮件反馈资格审核结果。

1.未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可根据回退原因补充相关材料后重新提交审核,报名截止时间(2026年1月20日17:00)后仍未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不进入后续选取程序。

2.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应按本公告附件2制作项目申请文件,参与后续评审环节。

3.若因申请人原因未能及时收到资格审核结果回复,导致无法参与后续选取程序,一切风险与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三)文件提交

1.为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申请人应现场提交申请文件,并在公证人员见证下,现场抽签确定申请人评审顺序。

2.提交申请文件的时间:2026年2月4日上午08:00—10:00。

3.提交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2026年2月4日上午10:00。

4.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文件时,须同时单独提交下列资料,未按要求提交或提交资料不全的,现场登记后按无效申请处理,不进入后续评审环节: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2)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原件(若由法定代表人提交)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若由委托代理人提交),身份证原件现场核验完成后当场退还。

5.申请人及其申请文件存在以下情形的,申请文件将被拒收:

(1)截止时间后提交申请文件的(申请文件按申请人到场先后顺序接收,为避免临近截止时间提交申请文件人数过多导致提交失败,请申请人合理安排提交时间);

(2)申请文件未按要求进行密封的;

(3)申请人扰乱现场秩序,不服从现场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6.提交申请文件的地点:昆明云天花苑酒店主楼1楼报告厅,酒店详细地址见附件6。

注:由于会场停车泊位有限,建议采用绿色出行方式前往。

(四)综合评审

本次选取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公告附件3规定的评审办法,对申请人的申请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并按得分从高到低排序。

(五)结果通报及公示

1.现场通报。综合评审结束后,得分及排名情况由公证人员现场宣读通报,所有评审材料现场封存。

2.结果公示。综合评审结束后3个自然日内,评审结果在昆明市交通运输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3个自然日。

(六)运营服务协议签署

1.公示期届满后,申请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排名顺序依次选取运营份额,并在30日内与实施主体签订运营服务协议,成为运营服务主体。未在规定时间内选取运营份额或未与实施主体签订运营服务协议的视为放弃资格,其他申请人根据综合评审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2.签订运营服务协议前,申请人应落实保障运营服务的相关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充换电设施、停放点位、应用平台等。若因申请人未能及时落实保障运营服务的相关配套设施,导致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运营服务协议的,一切风险与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3.运营周期内,若有运营服务主体退出运营的,其他申请人按综合评审排名顺序依次递补开展运营。

4.申请人成为运营服务主体后,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转包或分包其获得的运营份额。若违反此规定,实施主体有权立即解除运营服务协议,终止其运营资格。

四、评审和监督委员会

按照“公平、公正、民主、客观”的原则,组建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一)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专家评委和公众评委组成。

(二)监督委员会

监督委员会由纪检监督人员和申请人代表组成。申请人代表在公证人员见证下通过抽签方式确定,负责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产生。

五、其他补充事项

(一)关联申请人规定

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本项目针对“关联申请人”作如下规定:

1.不同申请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认定为“关联申请人”:

(1)使用相同运营品牌;

(2)由同一主体(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控制、控股、持股、管理等情形;

(3)实施主体认定或评审委员会判定的其他关联关系。

2.经认定为关联申请人的,根据综合评审排名结果,仅准许得分最高者参与运营份额的选取,其他通过审查的非关联申请人按综合评审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3.申请人知晓关联方参与选取的应主动声明。无论是否声明,一经实施主体认定或评审委员会判定为关联申请人,即适用本规则。

(二)鼓励性服务要求

1.按照(运营管理人员数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数量)不少于1∶100的比例,且同时满足每平方公里服务范围至少配备1名运营管理人员的要求,配备足够的运营管理人员。

2.按照(调度车辆数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数量)不少于1∶500的比例,配备足够的调度车辆(1辆调度车辆装载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能力不低于13辆)。

3.通过无差别维护、信息共享等方式,开展巡查人员、调度车辆、运营维护、中转仓储场地等合作。

4.通过科技创新,开发先进的高精度停放技术,实行弹性价格调节约束机制,共同参与停放秩序智慧管理建设,实现高精度有序停放。

5.投放车辆外观具有昆明城市特色元素。

6.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租赁服务。

7.每万辆车配备不小于1500平方米的专用场所,仅用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存放和维修(仓库可多处配置)。

8.配备固定充换电场所,仅用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充换电设施建设符合电气、消防等有关安全标准,不得租用民房、临街商铺等作为充换电场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蓄电池使用、存储、转运和处置等环节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9.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并公示用户使用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理赔程序、赔偿范围等内容。

10.车辆配备亚米级精度定位设备,适配高精度停放管理需求。

11.参照附件5有关技术文档,将运营车辆中控查询、车辆编号、车辆动态位置、车辆轨迹、电池状态、订单信息、运维管理人员等静态与动态数据实时、完整、准确地接入昆明市交通一体化服务平台。

12.人力自行车车尾显著位置配置30×30mm专属车牌支架。

(三)公告媒介

本次选取涉及的公告、澄清、更正等所有信息,均通过昆明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发布。实施主体对其他任何网站、媒体或个人转载的信息,以及因转载引发的任何争议和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各申请人密切关注昆明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因未及时关注官方信息而产生的一切风险与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四)澄清与答疑

申请人对本公告(含附件)有疑义的,应当在本公告(含附件)发布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提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提出。疑义或异议应以书面形式(签字盖章扫描件PDF版)提出,并发送至澄清答疑专用邮箱kmsjtysjyjfk@163.com,实施主体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邮件答复。超出规定时限提出的疑义或异议不予受理。

(五)无效申请的认定

1.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文件无效:

(1)未按照本公告及附件要求提交申请文件的;

(2)申请文件未按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本公告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4)申请文件含有无法律法规依据、不符合昆明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实际等情形的附加条件的;

(5)申请人允许其他单位使用本单位名义参与本项目或为其提供便利的;

(6)不同申请人的申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7)不同申请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申请事宜的;

(8)不同申请人的申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的;

(9)不同申请人的申请文件或产品/服务展示视频异常一致、呈现规律性差异,涉嫌协同响应的;

(10)不同申请人的申请文件相互混装的;

(11)申请人之间约定入选运营服务主体的;

(12)申请人之间约定部分申请人放弃选取或者入选的;

(13)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申请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与选取的;

(14)申请人之间为谋取入选或者排斥特定申请人而采取其他联合行动的;

(15)本公告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处理方式

一经认定为无效申请,实施主体有权立即取消其参与资格,实施主体还将保留进一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实施主体信息

名    称:昆明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

联系电话:0871-96108(接听时间09:00—17:00)

电子邮箱(报名专用):kmsjtysjbm@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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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1-16 09:39: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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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1-16 15:24:52 | 显示全部楼层
yz176028 发表于 2025-12-23 14:46
强烈反对电单车,呼吁恢复脚蹬自行车。

脚蹬的占比20%,如果愿意多投入点,可以在评审中多提高点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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