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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5 1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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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机场生产保障基地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的公示
为满足基地航空公司生产运营、业务发展和提升服务品质的需要,促进基地航空公司生产保障基地建设,有力配合我市国际航空枢纽的建设和提升深圳国际化城市形象,根据《深圳市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深府办规〔2017〕4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拟定了《深圳机场生产保障基地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并经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小组审定,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时间为2018年11月5日-2018年11月9日)。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使用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与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联系,逾期视为无异议。
通信地址: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T3商务办公楼C座403
传真:0755-23453860
联系人及电话:戴智勇,0755-23453853
特此公示。
附件:深圳机场生产保障基地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8年11月5日
附件:深圳机场生产保障基地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
深圳机场生产保障基地项目(地块编号DU02-02,位于规划DU02控制单元内)位于机场领航高架(出场路)以西,空港三道以南,空港二道以北,领航六路以东。为保障基地航空公司发展,促进深圳国际航空枢纽建设,根据《深圳市人民**关于印发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16〕80号)和《深圳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7〕4号)要求,结合深圳机场发展规划,提出如下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
一、项目名称
深圳机场生产保障基地。
二、意向用地单位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
(一)必要性:为适应新形势下国家对外开放发展战略,完善综合交通网络,国家“十三五”明确提出了要加快深圳国际航空枢纽建设。为推进深圳国际航空枢纽建设,按照基础设施建设任务要求,深圳机场积极推进机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机场客、货运处理保障能力。与此相应的,是要同步配套建设基地航空公司办公场所及生产保障设施,满足基地航空公司尤其是在深无生产保障用地的基地航空公司生产运营、业务发展和提升服务品质的需要,助推基地航空公司壮大在深机队规模和丰富航线网络,有力配合我市国际航空枢纽的建设,同时提升深圳国际化城市形象。
(二)可行性:在建设深圳国际航空枢纽的进程中,基地航空公司是枢纽建设主力军之一,承担开通更多国际航线的重任。截至目前,深圳已开通40条国际航线,实现直飞欧美澳全覆盖,助推了深圳机场国际化进程。该项目可为客运基地航空公司提供必要的生产保障土地资源,促进客运基地航空公司在深投放更多的运力、开通更多的国际航线,为深圳市民的航空出行提供方便,共同将深圳打造成国际航空枢纽城市。
(三)建设内容:深圳机场生产保障基地按照机务维修、运行保障、配套管理三大功能模块建设。
(四)初步建设规模:深圳机场生产保障基地项目地块总建筑面积约100000平方米,其中机务维修建筑20500平方米,运行保障建筑78000平方米,配套管理建设1500平方米。(以土地出让合同且不改变深圳机场安全运营状况及经批复的深圳机场总规为准)
四、产业准入条件
(一)行业类型:现代航空物流。
(二)产业标准:
1.本项目建设用地竞买申请人或其全资子公司为在本市注册的基地航空公司。
2.本项目建设用地竞买申请人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
3.本项目建设用地竞买申请人或其全资子公司上年度在深旅客运输量占深圳机场旅客吞吐量10%以上。
(三)项目投入产出效率:
1.投产时间:通过挂牌方式取得用地后3年内竣工。
2.投资强度:投资强度(单位土地面积上的固定资产额)≥6000万元/公顷。
3.产值规模:乙方在竞得用地之日下一个自然年度起,至出让年限届满前一年止,以5年为周期,每5年内累计纳入深圳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总和不应少于80亿元。
4.税收规模:乙方在竞得用地之日下一个自然年度起,至出让年限届满前一年止,以5年为周期,每5年内累计在深形成地方财力总和不应少于1.5亿元。
5.节能环保:增加值能耗≤0.04吨标准煤/万元。
五、项目用地情况
(一)用地规模:50000平方米(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二)用地功能:区域交通用地(S1)。
(三)建设规模:100000平方米(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四)土地供应方式:挂牌出让。
(五)期限:三十年。
六、权利限制
1.项目建设用地用于深圳机场生产保障,用地功能不得改变,项目建设用地用使用权及建筑物不得转让;该宗土地使用权人不得因公司股权变动改变主营业务范围,且大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受让人必须从事航空运输业,若违背上述承诺,由**依法收回该宗土地。
2.项目建设用地竞买人在竞得该宗土地后,须接受行业部门对于产业准入条件的审查,当产业准入条件不再符合时,由**依法收回该宗土地。
3.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允许抵押,但抵押金额不得超出合同地价与建筑物的残值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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