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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4 16:4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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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在西直门购票,我拒绝了警察查身份证,并将情形简要发了一条微薄,引发不少争议。微博上很难解释清楚这类问题,简要说明如下:
1/有关身份证法规的情况。
2012年1月1日新身份证法生效以前,警察盘查身份证,主要依据是两个。一个是警察法第9条关于盘问和留置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另一个是2003年身份证法第15条: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这两个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重心是实体和程序两个部分。
实体部分,警察法第9条的四种情况实际上已经被归纳到2003年身份证法的四种情况之内,简单说就是“三加一”:违法犯罪嫌疑(警察法第9条规定的4种情形实际已包含在内)/现场管制/突发事件+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注意,这里的“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一定要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公安部的部门规章,都无权规定此类情形。
程序部分,警察法和身份证法都明确规定须出示证件的执法前置程序,警察法规定“出示相应证件”,身份证法规定“出示执法证件”。这里又有两个问题,一是出示证件是检查身份证之必备前置程序;二是证件种类,包括警察证和执法证等证件,警服/警号/警徽不能替代。警服和警号相信没有争议。关于警徽,按照公安部2000年制定的部门规章《警徽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其实也不能起到这个替代作用。王立军时代的重庆警局特别看重警徽的符号意义,在实践中我仅见过一次,在2007年广东电白县采访一起校园杀人案时,正在病房录口供的刑警给我出示过一次警徽。
鉴于前述法条在程序和实体上的严格规定,警察随意盘查身份证在法律上一直存在争议,在火车站等地的盘查,因频率之高,更成为“事故多发地段”。打开谷歌随便搜索一下,即可知由此而发生的故事极多,上法庭的,成新闻的亦不在少数。@陈杰人兄相信对这个事情很熟悉。
也正因为如此,在2011年身份证法的修订当中,当局索性直接授权警察可在火车站港口码头机场等地查验身份证。即在原15条中增加了第4款,原第4款改为第5款: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不得不说,这是一个很糟糕的立法结果。在权力和权利的斗争过程中,立法机关毫不犹豫一屁股坐在权力这边,直接给本来就已宽泛的警察权扩权了。更糟糕的是,这个第4款不但拓宽了车站等交通枢纽的地域范围,还给地级市以上政府在重大活动期间划定查身份证范围的权力——这是另外一种拓权,既是奥运会和世博会等赛会政治的产物,也是为两会服务的维稳式立法。
还好,新身份证法保留了原先的程序条件,依然要求查验身份证需要“出示执法证件”这个前置程序。
2/接下来说我在西直门拒绝盘查的理由。
两个理由:第一,我没看到执法警察完成了这个前置程序;第二,查证警察的执法方式是,特意选择对正在排队购票的乘客队伍挨个进行查验。
第一个已无疑问,重点说这第二个问题。
我观察这位警察执法时既没出示证件,也无任何解释和说明,而是将查验身份证这个执法行为,直接寄生在排队购票这个商业行为之上,让排查对象误以为这是购票前置程序,而毫无防备地被动接受之。这个,就类似我们在机场过完安检后的候机区经常能看到的做商业销售(保险单和携程卡之类)的业务员,都穿着笔挺的机场工作服。她们多不会解释自己的身份,而是习惯利用与环境和场景高度切合的便利,直接进入商业主题。这其实是某种程度的联动执法,也是我在拒绝前特意询问她这是在做什么的缘故。
另一个问题,是批发式执法。将所有排队购票的群体,都视为治安检查的对象,我以为不符合前述法律的立法精神。何谓“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实乃在查验身份之前一定会有一个执法主体的甄别过程。这个过程是筛选与确定需要临检的可疑对象,而不是一股脑人人过筛子。
联动式执法和批发式执法,都是典型的懒汉式执法,目的都是贪图自己方便,实质都是权力的傲慢;不愿出示执法证件,更是权力的傲慢:身为警察,你自己都不尊重法律,你自己都不肯带头执行法律,怎么可能要求公民配合你执法呢?
过去二十年中,我大约被查过十来次身份证。大多要求对方先出示警证,结果有的出示,我亦出示接受检查;有的拒绝出示,然后走人。基本还没碰到过要以此为由带走我的情形。
必须要说一句,临检是治安检查的重要内容,配合警察执法是公民的义务,但监督警察执法也是公民的权利。上海市副市长兼公安局长张学兵有句话,大意是现在警察必须要学会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中执法。我很赞同。
但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按照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警察确实可以以此为由,以口头传唤的方式,带走我,一般不超过8小时,这应是比较糟糕的一种情形,相关法条如下: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如果碰到极其恶劣的警察,带走你以后,一定要以警察法中关于留置的规定来整你一下,那你可能要被留置24小时到48小时。这是我能想到的不出示身份证所可能遭遇到的最恶劣的情形。
以上两种情况,我相信发生概率极低。当然,如果真到了留置和行政拘留这一步的话,那也无需紧张,就当体验生活罢了。留好证据,出来后准备行政诉讼吧。这是袁裕来袁大状的强项,可找他咨询或者代理。
3/多余的几句话。
以下六点简易教程,给各位守法公民,在碰到警察查验身份证时可用上:
A/你的目的是帮助对方提升执法水准,而不是刁难对方。所以无论对方态度多恶劣,你的态度要好,要言必有据,不要刻意激化矛盾。
B/先要求对方出示执法证件。
C/接着可要求解释执法依据,你的手机里最好准备好相关法条备份。
D/如发生争执,对方明显违法,可立即拨打110投诉,并坚持要求督察到场处理。
E/尽可能记住对方警号和警衔,如果可能,到警务公示栏查找对方姓名。
F/整个过程注意取证,从一开始即打开手机录音。
G/做好被口头传唤带走或者留置的充分准备。
以下几句话,给广大警察朋友,亦请公安部11局转治安局和孟建柱部长:
A/减少和解决警察查验身份证中的纠纷问题很简单,严格依法即可。建议参照交警执法规范:每次执法前都亮明执法证件,主动宣示执法依据。
B/警察不要把公民当假想敌,态度和气一点不会死人;不要老想着要借机教训一下“刁民”,特权作风要不得。
C/前述两点意见,其实不是我的看法,你们大领导早就批示过。江泽民说:热情服务,严格执法。周永康说:待人要和气,办事要公道。
4/最后说下国外的做法。
国内的警察朋友们总是非常羡慕美国警察的威权,老想着要是在美国,你要敢不听招呼我就一枪轰倒。王立军局长貌似就是这样,对FBI的威权羡慕得了不得。
必须要说一句,美国警察的威权,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是公民持枪自由的宪法权利。这是权力和权利水涨船高的过程。大家都有枪,自然要保证警察的执法权。党和政府要是有兴趣,我们也可以试试。
另外,美国警察的威权并非是靠枪打出来的,而是服从法律的权威与法官的裁决。我没听说过美国警察可以不去法庭作证,也没听说过可以听从美宣部的指挥守在法庭门口痛殴记者,更没听说过美国警察可以不经法庭直接劳教几万人。
最后以两起亲身经历,说下微博上那几个人说起来像妖魔鬼怪的西方国家警察形象。
2009年夏天在柏林,为了一个小CASE,两个德国胖警察气喘吁吁爬了三次我在六楼的寓所,反复了解情况。2010年夏天我在华盛顿,曾开车误闯国会山前面的一条禁行道(类似开到新华门了),被守在路口的警车一拉警笛追上。人家洋鬼子警察在问清楚我是无意后,挥挥手让赶紧退出去拉倒。
没查ID也没拔枪。感谢党,我活着回来了。
石扉客
2012年8月13日
来源:黄亭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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