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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8 17: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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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p96710 于 2018-11-28 17:25 编辑
深圳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草案送审稿)
第四条 【职责分工】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依法对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依法开展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相关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各区人民**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措施,保障飞行安全;涉及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等重大事项需要协调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提请市**协调。
市、区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国土、住房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气象、卫生、口岸、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无线电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净空保护职责。
机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属机场的净空安全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规划及项目审批】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及实施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工作中,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履行职责。
涉及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规划及建设项目,或者位于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但对民用航空器航路或飞行程序可能产生影响的高大建筑物,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征求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后,方可确定规划方案或作出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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