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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 1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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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zhuhaidaily.hizh.cn/html/ ... nt_1218_6675661.htm
因高新区人民医院北围院区建设用地项目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珠海高新区管委会决定从2022年9月2日起,依法对北围片区鼎兴路东侧、京珠高速北侧、新湾八路南侧一产业规划用地205685平方米(308.53亩)高新区人民医院北围院区建设用地项目清理范围发布清理土地通告,具体清理范围详见附图和现场界桩。
二、本范围内涉及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但地上无建筑物的用地单位,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处置,具体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为准。
三、本范围涉及的合法产权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法》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具体以房屋征收部门调查登记为准。
四、除适用本通告第二、三条以外,其他对于纳入补偿范围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含临时设施)的清场补偿参照《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府〔2021〕25号)的规定执行。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违法的地上附着物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为不予补偿情形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五、项目建设用地范围的各用地单位、经济组织或其他权利人,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配合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地和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办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手续及现场测绘丈量工作。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及现场测绘丈量工作的,其补偿内容以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地和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六、本通告发布当天,公证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貌、涉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现状进行实景录像和拍照取证,所得结果作为计算登记补偿的依据。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原地貌,不得再进行种植、养殖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所进行的新栽新种、新搭建和新添附的其他一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一概不作任何补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地上种养的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八、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限期清理的期限内,既不清理场地、搬迁,也不签订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的,由属地**依法组织清理场地,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地上种养的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特此通告。
附件:高新区人民医院北围院区建设用地项目土地清理范围图
联系地址:珠海市唐家湾镇金鼎金峰中路199号
联系电话:0756-3633263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9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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