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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6 18: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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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07国道邯郸段(不含特大桥)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公开(发表于:2016-07-15 已被阅读:103)
批复
〔2016〕209号
邯郸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107国道邯郸段(不含特大桥)改建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所报《107国道邯郸段(不含特大桥)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根据邯郸市环保技术评估中心评估报告(邯环评[2016]042号)及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众参与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及取得用地预审等前提下,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工程基本情况
该工程起点位于邯郸邢台交界,与邢台沙河预留G107道路相接,桩号为TK0+000,地理坐标为北纬36°50'9.46",东经114°31'44.34"。终点位于冀豫交界,在临漳县芝村西侧与安阳市G107改建段对接,桩号为TK92+771,地理坐标为北纬36°13'16.43",东经114°22'39.49"。路线全长89.957 km,其中新建段长42.639km,改建段长8.054 km,完全利用旧路段长39.264km。新建段共设置特大桥2座,全长2814m(单独上报,不包含在本工程);大桥2座,全长387m;中桥1座,全长44m;小桥16座,全长321m;涵洞136道。分离式立交4处(利用现状或预留);互通式立交10处(8处新建,2处为利用现状或预留);平面交叉93处,其中与等级公路交叉13处,与非等级公路交叉80处,采用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为80km/h。项目总投资264687.32万元,拟定建设期24个月。
项目符合《河北省“十二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环保设施管理,确保项目在建设期间和建成运营期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沿线生态保护工作。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理,严控施工范围,进一步优化工程施工方案,合理降低路基高度、收缩边坡或延长桥梁长度,以减少土地占用。加强工程施工期临时占地、取土场、弃渣场的管理维护,施工前将表土层剥离保存,取土结束后及时覆土并进行植被恢复。开展工程沿线景观设计工作,确保工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做好水土保持和生态恢复工作。
(二)强化沿线地表水环境保护。加强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管理,严格执行沿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保护、管理规定,落实工程穿越的滏阳河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路段的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置临时施工用地,严禁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沿线Ⅱ类水体等水质目标要求较高的河流排污。优化跨河桥梁跨径,减少涉水桥墩数量,桥梁施工应安排在枯水期,水下施工采用钢围堰工艺。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跨敏感河流等路段设置路(桥)面径流收集系统和事故池,跨越敏感水体桥身设置加强型防撞护栏,并加高护栏高度、安装防抛网。加强运营期通行车辆管理,加强水环境敏感目标水质监测,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纳入当地政府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确保沿线饮用水水源安全。
(三)严格控制沿线噪声影响。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对施工场地附近的环境敏感点采取移动式声屏障等防噪措施。对全线预测超标的声环境敏感点,针对不同情况,采取通过优化线路避绕、设置声屏障、安装通风隔声窗等措施,确保其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加强敏感点的噪声跟踪监测,一旦超标及时增补、完善降噪措施,避免噪声扰民。
(四)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对施工期扬尘的防治,作业场地必须使用围挡、围护、定时洒水等的抑尘措施,减少施工扬尘对大气环境的污染。运输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施工期拌和场、桥梁预制厂等选址远离居民区。水泥、石灰等散装物料运输和临时存放处应采取防风遮挡措施。
三、其他管理要求
(一)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二)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环保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试运行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局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要求,本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由我局负责。
邯郸市环境保护局
邯郸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7月14日印发
201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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