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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6 09:4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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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南城国际商务区用地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划南城国际商务区(以下称“商务区”)的布局,严格把握投资项目的准入标准,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加快商务区的开发建设,大力打造区域金融中心、企业总部汇聚中心和城市核心消费中心,使商务区成为东莞现代服务业的集聚发展区域,增强商务区的集聚力和辐射力,根据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结合商务区的具体规划,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申请用地进驻商务区的所有项目。
第三条 商务区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商务区领导小组”)为商务区用地项目准入的统筹管理机构;商务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商务区办公室”),为商务区用地项目准入的协调管理机构,负责用地项目准入具体事务的办理。
第四条 商务区项目准入原则:遵循法定规划总体布局和开发时序原则;遵循东莞市产业发展导向和结构安排、确保商务区整体功能定位和各功能板块产业集聚的原则;遵循高标准、高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遵循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合理分配的原则。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提及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若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天外汇牌价进行换算。
第二章 产业定位
第六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导向,结合东莞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的需要,大力引进和培育发展对东莞第二产业升级转型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现代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等高端产业,鼓励以下产业的重点企业和项目进驻商务区:
(一)总部企业:总部企业是指企业核心营运机构或具备总部性质的职能机构设在我市,并对其所投资的全部或部分企业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包括我市现有企业和新设立或迁入我市的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职能型总部及外商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等企业;
(二)金融服务业:银行服务业、保险服务业、证券期货服务业、基金、信托、小额贷款、担保、融资租赁等;
(三)专业服务业:会计、评估、法律服务,咨询服务、工程服务、文化创意服务、会展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服务外包等;
(四)科技服务业:企业技术服务、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高新技术创业服务、科技交流与推广、技术研发服务等;
(五)商贸服务业: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大型连锁零售企业、特色餐饮企业、高档次酒店、大型商贸设施和文体娱乐设施等;
(六)房地产业:商务楼宇、高级公寓、酒店式公寓等房地产开发;
(七)公共设施服务:公共交通设施、公共设施维护机构、市政公用设施、社区管理及服务设施等;
(八)市人民政府确定要引入的其他产业和项目。
第三章 用地项目准入条件
第七条 根据功能定位和产业安排,商务区的申请用地的产业项目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引导产业发展类项目,主要包括上述第六条规定的鼓励进驻的重点项目,该类项目有利于丰富和完善东莞产业结构,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增强东莞综合竞争力,促进税源汇集和人才集聚;二类项目是除一类项目外的其他项目,主要包括住宅、一般商业和办公等项目。
第八条 准入项目投资方隶属企业须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核算资格;申请在金融商务区用地的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万元/m2(计容建筑面积);一类项目投资方须承诺自持物业(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50%,持有物业自建成后持有期不少于10年。二类项目可不受此限制。
第九条 一类项目准入标准按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金融机构准入条件
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服务的金融企业及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包括总部和区域总部(功能总部)。金融机构区域总部(功能总部)是指金融机构的分公司、分行,以及单独设立的营运总部、资金中心等。金融机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在金融商务区申请用地:
(一)银行:银行总部或市级以上银行分支机构,上年度的各项存款余额300亿元以上,年纳税总额3亿元以上或缴纳各项税收地方分成部分5000万元以上;
(二)保险公司:市级以上保险机构,上年度年保费收入20亿元以上,年纳税总额2亿元以上或缴纳各项税收地方分成部分3000万元以上;
(三)证券公司:证券总部或区域性营销中心,上年度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交易量1000亿元以上,且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在B类以上,年纳税总额6000万元以上或缴纳各项税收地方分成部分3000万元以上;
(四)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总部或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0亿元以上,上年度年纳税总额2亿元以上或缴纳各项税收地方分成部分3000万元以上;
(五)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总部或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亿元以上,上年度年纳税总额2亿元以上或缴纳各项税收地方分成部分300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总部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商务区提出项目用地申请:
(一)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注册资金或净资产2亿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3000万元以上,可申请建设总部大厦;
(二)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职能型总部企业,以及外商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企业,注册资金或净资产2亿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3000万元以上,可参照综合型总部企业的控制标准申请建设总部大厦。
(三)大企业(集团)或跨国公司,在商务区内设立综合型总部、区域性总部或职能型总部(包括研发中心、数据中心、采购中心等),注册资金或净资产在2亿元及以上,上年度年纳税总额6000万元及以上,可申请用地。
第十二条 以上申请用地企业必须是单一企业,不能是企业联合体。
第十三条 一类项目企业通过土地招拍挂法定程序取得商务区内经营性地块土地使用权后,原则上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确需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须经原土地出让主体同意,且受让方须符合本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否则,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并由市政府优先收回土地。构成闲置土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二类项目对拟进驻企业的行业、税收等不作具体要求。该类项目由商务区办公室根据商务区的整体运营和配套建设需要,提出处理意见报商务区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可申请向市场公开出让土地。
第十五条 商务区办公室根据全市的产业发展安排及商务区开发建设发展需要,制定商务区年度的土地出让计划,明确各地块的产业安排和准入条件,上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项目用地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商务区内所有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均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经营性项目用地实行公开的土地招拍挂制度。一类项目按照年度土地出让计划,根据项目性质限定具体的准入产业和行业,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二类项目原则上不限定准入产业和行业。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综合根据各地块进驻企业对东莞的税收、产业等的贡献度,参照市其他园区的相关引进优质项目的优惠政策,另行制定相关优惠奖励政策,由市财政和南城街道办共同对进驻企业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对于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发建设和进驻商务区的企业,不得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
第十九条 一类项目企业进驻商务区,除享受商务区的奖励政策外,同时满足市政府制定的《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和《东莞市金融招商奖励办法(试行)》规定的优惠政策条件的,同时享受该两项政策优惠和奖励。市财政对企业各项奖励资金的总额不超过税收分成中归属市级财政部分。
第二十条 二类项目企业进驻商务区,不享受本办法的相关奖励政策,但满足市政府制定的相关引进总部企业、金融企业、楼宇经济、人才引进等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商务区内所有土地出让底价,参照土地评估价、市场价、商务区总体开发成本和政府优惠政策,由商务区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第二十二条 商务区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的奖励政策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五章 项目准入申请程序
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商务区项目报商务区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审批流程:
(一)申请企业向商务区办公室递交项目投资合作意向书及相关企业资料;
(二)商务区办公室在收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与企业进行接洽,对企业的准入资格进行初步评估,并提请市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的营业范围、企业经营状况、近年税收状况及项目规模、投资效益等相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和社会调研。
(三)商务区办公室根据企业提交的资料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审核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初审符合准入条件的,报商务区领导小组审批。
(四)经商务区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根据片区开发进度,适时启动土地招拍挂及规划建设报建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市相关部门按照本管理办法,根据各自职能对企业提供的项目资料提出意见。
第二十六条 申请用地企业应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务区办公室和市相关职能部门经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商务区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到2016年12月31日止,实施期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实施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再行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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